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3號)作如下修改:
按照“三證合一”改革要求,相關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為一證。因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內容刪除。
根據近期《港口法》修訂內容和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關于取消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的要求,交通運輸部近日修訂發布了《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該規定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出臺的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經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主要規定了海船船員服務業務相關內容。
為便利內河船舶進出港口,規范遼寧海事局轄區內河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實施內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號)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國務院制定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由于頒布時間較早,條文規定較為原則和宏觀,一些細化的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進行明確。隨著國內船舶制造業和航運業迅速增長,船舶檢驗業務的成倍增加,需要通過規章的細化規定,明確船舶檢驗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的相關權力義務。此外,相關國際海事公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進行轉化。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0號)作如下修改。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44號令對《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并于2018年11月28日起正式實施。為便于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近日,修訂后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經農業農村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修訂后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本著“依法規范、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原則,將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控的新規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
近日,國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經修訂后印發實施。本報記者就此次修訂的背景、主要內容等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家海洋局生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霍傳林。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
港澳流動漁船管理規定。
關于發布《船舶交易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