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內河交通安全標志的組成、設置原則、顏色、種類、型號以及繪制等。 本標準適用于內河通航水域。在內河通航水域設置交通安全標志時,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如有特殊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交通部備案,可以增加個別標志,但不得與本標準相抵觸。在河口、海港設置交通安全標志時,可參照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我國與其他國家訂有協議的國境河流。 按本標準設置的內河交通安全標志,對交通行為人均有效。 按本標準設置或未設置內河交通安全標志,均不免除交通行為人遵守有關交通法規的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內河交通安全標志的種類、顏色、圖案、尺寸和設置地點。 本標準適用于內河交通安全標志的繪制和設置。